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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O海洋環(huán)境保護委員會第78次會議報告

一、會議概況

海洋環(huán)境保護委員會第78次會議于2022年6月6日至6月10日線上遠程召開,由于意外情況,委員會主席H.Saito先生(日本)未能主持本屆會議,由副主席H.Conway先生(利比里亞)主持會議。

會議成立1個起草組、1個審議組和2個通信組與委員會并行開展工作,包括強制性文書起草組、壓載水審議組、審議《壓載水公約》通信組和船用燃料生命周期溫室氣體分析通信組。


二、會議議程

本次會議議程如下: 1.通過會議議程; 2.其他機構的決定;  3.審議和通過強制性文書修正案; 4.壓載水中的有害水生生物; 5.防止空氣污染; 6.船舶能效; 7.減少船舶溫室氣體排放; 8.根據(jù)《行動計劃》開展處理船舶海洋塑料垃圾的后續(xù)工作; 9.污染防止和應對; 10.其他分委會的報告; 11.識別和保護特殊區(qū)域、ECAs和PSSAs; 12.保護海洋環(huán)境的技術合作活動; 13.適用委員會的工作方法; 14.委員會及其附屬機構的工作計劃; 15.其他事項; 16.審議委員會會議報告。


三、主要議題


1.審議和通過強制性文書修正案

委員會建立強制性文書起草組,以完成《MARPOL公約》附則I和《IBC規(guī)則》關于水密門的修正案草案、《MARPOL公約》附則II附錄I關于經(jīng)修訂后的海洋環(huán)境保護科學聯(lián)合專家組(GESAMP)危害評估程序的修正案草案。

委員會批準起草組報告, 1)通過《MARPOL公約》附則I修正案草案,決定其生效時間為2024年1月1日; 2)通過《MARPOL公約》附則II附錄I關于經(jīng)修訂后的海洋環(huán)境保護科學聯(lián)合專家組(GESAMP)危害評估程序的修正案草案,決定其生效時間為2023年11月1日; 3)通過《IBC規(guī)則》修正案草案,決定其生效時間為2024年7月1日。


2.壓載水中的有害水生生物

委員會建立壓載水審議組,

  • 審議與《壓載水公約》有關的經(jīng)驗積累階段(EBP)報告;
  • 完成《壓載水公約》附錄I(國際壓載水管理證書格式)的統(tǒng)一解釋草案,以便納入對BWM.2/Circ.66的進一步修訂(即BMW.2/Circ.66/Rev.3);
  • 審議文件所載的建議;
  • 在壓載艙中臨時儲存處理過的污水和灰水、在水質(zhì)欠佳的港口符合《壓載水公約》的D-2標準、《壓載水公約》附則附錄II壓載水記錄簿修正案、同一風險區(qū)域概念下的豁免和《2017導則(G6)》附錄(壓載水報告表格示例)的修訂,并向委員會提供建議;
  • 完成對改動后壓載水管理系統(tǒng)的重新評估導則,作為GESAMP壓載水工作組信息收集和工作開展方法的補充;
  • 考慮制定程序?qū)κ褂没钚晕镔|(zhì)的壓載水管理系統(tǒng)進行重新評估的建議,在GESAMP-BWWG的提議受到委員會質(zhì)疑的情況下,向委員會提供相應的建議。

委員會批準壓載水審議組的報告,并采取如下行動: (1)同意制定《壓載水公約》審議計劃并建立通信組,要求其完成《壓載水公約》經(jīng)驗積累階段的公約審議計劃,并向MEPC 80提交報告。 將《壓載水公約》適用于在水質(zhì)欠佳的港口作業(yè)的船舶,邀請感興趣的成員國和國際組織就具有挑戰(zhàn)性的水質(zhì)識別、壓載水交換加處理(BWE+BWT)方面的基本問題以及與此相關的其他問題提交進一步的建議。 (2)批準《壓載水公約》附錄I的統(tǒng)一解釋草案,并指示秘書處以通函壓載水.2/Circ.66/Rev.3發(fā)布。 (3)批準壓載水管理系統(tǒng)改動后的重新評估導則,并指示秘書處以通函壓載水.2/Circ.13/Rev.5發(fā)布經(jīng)修訂的GESAMP -壓載水工作組信息收集和工作開展方法,將上述導則作為新的第12章納入。 (4)同意在本議程下審議壓載艙中臨時儲存處理過的污水和灰水的相關范圍和目標,確保用于其他目的的壓載艙排放的壓載水符合《壓載水公約》,而與此相關的其他問題應在《MARPOL公約》的范圍內(nèi)處理。委員會請感興趣的成員國和國際組織就本問題提出具體建議。 (5)其他方面,邀請感興趣的成員國和國際組織向MEPC 79次會議提交關于《壓載水公約》附錄II(壓載水記錄簿格式)的具體修改建議,以期獲得批準;指示秘書處解決基于同一風險區(qū)域(SRA)在GISIS的壓載水模塊中登記豁免的問題,因為其阻礙了成員國履行其在《壓載水公約》下的強制性義務;由于時間限制,會議并未審議《2017導則》(G6)附錄修正案。


3.防止空氣污染

關于全球0.50%的硫限制,委員會指示PPR 10次會議在其議程16下審議文件MEPC 78/5/1中擬議的《2019年核實船用燃油含硫量的船上抽樣導則》(MEPC.1/Circ.864/Rev.1)修正案,并向委員會提供建議。

關于PPR 9次會議的事項, 1)批準將修訂后的《2008 NOx技術規(guī)則》第4.4.6.1段統(tǒng)一解釋納入修訂后的MEPC.1/Circ.895(MEPC.1/Circ.895/Rev.1),指示秘書處發(fā)布修訂后的通函;2)批準《MARPOL公約》附則VI中第18.3條關于使用生物燃料的統(tǒng)一解釋,將其納入MEPC.1/Circ.795的進一步修訂中(MEPC.1/Circ.795/Rev.6),指示秘書處發(fā)布修訂后的通函; 3)邀請成員國和國際組織向下屆會議提交關于修訂2017年選擇性催化還原(SCR)導則的新產(chǎn)出的建議; 4)批準了PPR 9準備的兩份關于廢氣凈化系統(tǒng)(EGCS)的通函草案,《2022年廢氣凈化系統(tǒng)排放水的風險和影響評估導則》《2022年關于向港口接收設施交付EGCS殘留物的指南》。

生物燃料及生物燃料混合的事項,因時間限制,委員會同意將相關提案推遲到MEPC 79次會議審議。

委員會批準《MARPOL公約》附則VI附錄V中閃點的報告的修正案草案,并請秘書長根據(jù)《MARPOL公約》第16(2)條將其分發(fā),以期MEPC 79次會議通過。


4.船舶溫室氣體減排


(1)修訂IMO溫室氣體初步戰(zhàn)略的建議

本屆會上就該問題進行了廣泛的討論,70多個成員國和觀察員組織代表團發(fā)言,委員會: 1)重申按照MEPC 77會議達成的協(xié)議,并考慮到溫室氣體減排的緊迫性,繼續(xù)修訂進程,以期在MEPC 80會議上通過修訂后的戰(zhàn)略; 2)同意建議理事會核準在MEPC 79之前舉行一次會間工作組會議,即ISWG-GHG 13次會議,并在其職權范圍內(nèi)列入對初步戰(zhàn)略的修訂,在MEPC 79次會議期間建立船舶溫室氣體減排工作組; 3)邀請各方進一步提交載有具體建議的提案,請秘書處進行更多的研究,支持修訂進程,并鼓勵所有代表團在閉會期間共同擬訂關于修訂戰(zhàn)略的具體建議。


(2)ISWG-GHG 12次會議成果

SEEMP事項:委員會通過《2022年SEEMP制定導則》和《SEEMP驗證導則》第III部分的決議,并邀請所有利益相關方在導則通過后立即啟動對SEEMP的審查,以確保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SEEMP的必要更新。

DSC導則:委員會通過《2022年船舶燃料油消耗數(shù)據(jù)和營運碳強度驗證導則》和《2022年IMO船舶燃料油消耗數(shù)據(jù)庫開發(fā)和管理導則》的決議;批準《向IMO提交非MARPOL附則VI締約國船舶燃油消耗數(shù)據(jù)收集系統(tǒng)的程序》的通函。

PSC程序:委員會同意由III 8進一步審議《2021年港口國控制程序》(第A.1155(32)號決議)修正案草案,考慮連續(xù)3年評為D級或E級的船舶沒有按計劃實施改進措施,是否算作滯留項問題,并針對是否需要就此問題制定進一步的指南,向MEPC 79次會議給出建議。

EEXI事項:委員會通過《2022年EEXI計算方法導則》和《2022年EEXI檢驗和認證導則》的決議;批準《在航船舶EEXI計算方法、程序和驗證的指南》的通函。

CII的修正系數(shù)和航次調(diào)整:委員會通過《2022年CII計算修正系數(shù)和航程調(diào)整暫行導則》(CII導則,G5)《2022年營運CII及計算方法導則》(CII導則,G1)《2022年營運CII參考線導則》(CII參考線導則,G2)《2022年船舶營運碳強度評級導則》(CII評級導則,G4)的決議,邀請感興趣的成員國和國際組織在CII評級體系實施初期收集相關數(shù)據(jù),并在2026年1月1日CII法規(guī)和導則審議完成之前向委員會報告相關信息。


(3)溫室氣體減排中期措施和設立IMO研究委員會(IMRB)

委員會同意將相關提案移交ISWG-GHG 13次會議進一步討論,贊同ISWG-GHG 12次會議關于此問題的結論,特別是確定了關于制訂中期措施的工作計劃第I階段各項中期措施建議的審議工作,現(xiàn)在正在進一步擬訂工作計劃第II階段的“一攬子候選中期措施”。


(4)制定船用燃料生命周期溫室氣體碳強度導則草案(LCA導則)

委員會成立船用燃料生命周期溫室氣體分析通信組,由中國、日本和歐洲委員會作為協(xié)調(diào)方,進一步制定LCA導則草案,向MEPC 79次會議提交中期書面報告,由ISWG-GHG 13次會議首先審議,并向MEPC 80次會議提交最終報告以期獲得通過。


(5)修訂IMO船舶燃油消耗數(shù)據(jù)收集系統(tǒng)

委員會批準《MARPOL公約》附則VI附錄IX的修正案草案,在IMO船舶燃油消耗數(shù)據(jù)收集系統(tǒng)中加入更多關于船舶碳強度表現(xiàn)的信息,并請秘書長分發(fā),以便在MEPC 79次會議上通過。委員會通過了修訂IMO船舶燃料油消費數(shù)據(jù)收集系統(tǒng)的專門工作流程,并請感興趣的成員國和國際組織向下屆ISWG-GHG會議提出具體建議。


5.根據(jù)《行動計劃》開展處理船舶海洋塑料垃圾的后續(xù)工作


(1)漁具標記

委員會同意MEPC 75/8/4中提出的方法,即根據(jù)《MARPOL公約》附則V制定漁具標記的目標要求,指示PPR分委會制定《MARPOL公約》附則V和相關導則的相應修正案草案,請成員國提交關于漁具標記制度實施情況的資料,包括具體技術或法律如何適應漁業(yè)和漁具多樣性以及關于漁具標記的其他相關經(jīng)驗,指示PPR分委會制定MEPC通函,以促進漁具標記系統(tǒng)和糧農(nóng)組織漁具標記自愿準則的實施。


(2)垃圾記錄簿-《MARPOL公約》附則V修正案草案

委員會批準《MARPOL公約》附則V修正案草案,對100總噸位及以上和400總噸位以下的船舶強制執(zhí)行《垃圾記錄簿》,請秘書長將其分發(fā),以便MEPC 79次會議通過。


6.污染防止和應對


(1)更新的船舶防污系統(tǒng)簡要抽樣、檢驗、測量和認證導則

委員會在審議了由PPR 9次會議編寫的關于船舶防污系統(tǒng)的最新導則草案后,通過了《2022年船舶防污系統(tǒng)簡要抽樣導則》、《2022年船舶防污系統(tǒng)檢查導則》和《2022年船舶防污系統(tǒng)的檢驗和認證導則》的決議,并指示III分委會審議《2022年船舶防污系統(tǒng)檢驗導則》,以期根據(jù)委員會商定的方法將其作為新的附錄添加到未來的港口國控制程序中。


(2)允許在北極地區(qū)擁有港口的國家就港口接待設施達成區(qū)域性協(xié)議和相關導則修正案草案

委員會批準關于北極區(qū)域接收設施的《MARPOL公約》附則I、II、IV、V和VI的修正案草案,并請秘書長將其分發(fā),以便MEPC 79次會議通過。

委員會批準《2012年區(qū)域接收設施計劃制定導則》修正案草案(MEPC.221(63))以及相關的MEPC決議草案,并請秘書處將修正案草案連同相關的MEPC決議草案提交給MEPC 79次會議,以便與《MARPOL公約》附則I、II、IV、V和VI的修正案一起通過。


(3)審議綜合艙底水處理系統(tǒng)(IBTS)導則及IOPP證書和油類記錄簿的修正案

委員會審議PPR 7次會議關于該問題的結果、提交的相關文件以及本屆會議討論提出的意見后,原則上同意強制蒸發(fā)可作為處理含油艙底水的方法,考慮在《MARPOL公約》附則I中相應地增加一項適當?shù)囊?guī)則,邀請各方向PPR 10次會議提交提案。

委員會將MEPC 75/10/4、MEPC 76/9/5和MEPC 78/9提交PPR 10進一步審議,以期在目標完成年2023年前完成IBTS導則的審議及IOPP證書和油類記錄簿的修訂。


7.識別和保護特殊區(qū)域、ECAs和PSSAs

關于將整個地中海定為硫氧化物和微粒物質(zhì)排放控制區(qū)的建議,委員會認識到各方對該建議和《MARPOL公約》附則VI相關修正案的廣泛支持,并注意到不同的意見和關切,因此設立技術組,審議MEPC 78/11號文件中提出的將地中海指定為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區(qū)的建議。

技術組確定,擬議的地中海定為硫氧化物和微粒物質(zhì)排放控制區(qū)符合《MARPOL公約》附則VI附錄III第3節(jié)規(guī)定的標準。因此委員會批準將地中海定為硫氧化物和微粒物質(zhì)排放控制區(qū)的建議,并批準《MARPOL公約》附則VI修正案草案,以便MEPC 79次會議通過。


8.委員會及其附屬機構的工作計劃

委員會審議了3個建議的新輸出:

  1. 制定地方級海洋泄漏應急計劃的實用指南的新產(chǎn)出,以支持關鍵部門有效執(zhí)行《OPRC公約》;
  2. 擴大現(xiàn)有產(chǎn)出7.11《制定措施以減少在北極水域船舶使用和運輸重燃料油(HFO)作為燃料的風險》的范圍,包括對HFO定義的修訂;
  3. 修訂《MARPOL公約》附則IV中“人”的定義。

委員會批準ISWG-GHG 13將于2022年12月5月至9日舉行,將在MEPC 79和MEPC 80之間舉行兩次ISWG-GHG會議,2023年將舉行一次ESPH工作組會議。


9.其他事項


(1)IMO文書綜合文本的認證

委員會批準了秘書處文件MEPC 78/15/1附則中列出的委員會職權范圍內(nèi)的強制性文書清單,并同意就此向C 126報告。


(2)更新《MARPOL公約》的腳注

委員會請秘書處在編寫新版《MARPOL公約》時考慮到中國文件MEPC 78/15/2的建議。


(3)《AFS公約》的檢驗和認證

委員會指示III分委會審議文件MEPC 76/13/1中的信息和建議,并向委員會提出相應建議。


四、下屆會議安排

MEPC 79次會議和MEPC 80次會議分別暫定于2022年12月12日至16日和2023年7月3日至7日舉行。


五、下一步工作建議


1. 壓載水有害水生生物

建議由船舶工業(yè)界聯(lián)合船舶壓載水設備廠商,就挑戰(zhàn)性水質(zhì)識別和區(qū)域劃分標準開展前期工作,尤其是水質(zhì)指標范圍和數(shù)值設定方面,應符合我國業(yè)界基本利益。

同時建議由船舶工業(yè)界聯(lián)合主管機關、船東和環(huán)境保護部門,繼續(xù)共同開展挑戰(zhàn)水質(zhì)港口船舶實施“BWE+BWT”方法的數(shù)據(jù)收集和可行性研究,同時對IMO相關通函制定和具體技術措施問題對船舶工業(yè)的影響評估開展調(diào)研,形成我國業(yè)界傾向性意見。


2. 溫室氣體減排

建議繼續(xù)關注溫室氣體減排初步戰(zhàn)略修訂議題,防止任何激進的、對我國航運業(yè)影響重大的修訂計劃的通過,尤其是2050年實現(xiàn)零碳航運的可行性和技術性,需要IMO征詢包括中國在內(nèi)的廣大發(fā)展中國家意見,同時應清楚地向IMO表明,零碳航運的實現(xiàn)不僅僅取決于航運業(yè)和造船業(yè)的努力,而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新能源產(chǎn)業(yè)和基礎設施建設的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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